买了保险,可以欠债不还吗?

2021-06-23 08:53:09 0 阅读

如果你听说有一种方法可以欠债不还,是不是立马两眼放光?

竟然有这样好的事!

对于一些买过保险的朋友,应该会听销售人员在讲保险的时候会提到一个功能,叫做保险可以避债。甚至有些银行在宣传保险产品的时候直接就把欠债不还作为产品亮点来宣传...

那问题就来了,买了保险真的可以不还债吗?就可以借钱不还,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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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保险避债这件事。

保险为什么能避债?

为什么会有保险避债的说法呢?

其主要源于四条法律: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几条法律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欠债时,他的债主可以以他的名义去收欠他的债,这就是所谓的债务代位行使。但有些债务不能代位行使,比如抚养费、人寿保险,而且任何单位(包括法院)和个人都不能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相关法律虽然有,但并不完善,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会存在差异。

我们先看个案例

A先生是一个企业的老板,家中有一位全职太太带着刚上幼儿园的孩子。

2015A先生出去应酬,却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当丈夫去世后太太面对一个又一个上面讨债的债主时才知道,原来公司在经营的时候留下了大量的三角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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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欠A先生钱的人,太太不知道去哪儿找,而自己的债主又一个接一个上门,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自然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债主们就起诉到法院申请冻结A先生的所有资产。

最后经法院调查,A先生的公司在2013年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处于倒闭边缘,个人账户也没有多少余钱,但是发现A先生还有一笔可观的保险赔偿款。

当初A先生很有忧患意识,很早前就给自己购买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子,债主们知道了这个事儿,就要求法院冻结妻子得到的理赔金用于偿还债务。

 

不过法院依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A先生的遗产,所以不需要先偿还A先生的生前债务。

随后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的理由,被执行人A先生的太太承担债务的前提是继承A先生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责任共同还款责任。而受益人领取的身故理赔金≠遗产,所以不用还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作为一个能够保全家庭资产和隔离财务风险的金融工具,有它独特的价值,但是也应当必须建立在合法,合情的基础上。

“保险避债”的几个常见问题

想要人寿保险真正起到实打实的避债作用,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第一,人寿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假设在上述案例中A先生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在A先生去世后,这些债主向法院起诉,请求用A先生的死亡保险金来偿还所欠的债务,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债主的诉讼请求,因为该份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A先生故去后,保险金属于A先生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可见,指定受益人这个动作虽小,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先偿还债务后继承,偿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是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的,也不能依法对抗债务

再拿上面的案件举例,假设A先生的人寿保险是在201410月向这些债主借款以后购买的,A先生故去后,债主想要回这些钱,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份保险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A先生欠债不还,反而购买保险的行为,涉嫌恶意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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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然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还以上述案件为例,假设A先生一直健在,没有因病死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因生意长期亏损,一直没钱归还这些借的钱,在此情况下,债主A先生,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购买的人寿保险吗?

目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意见,各地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的法院认为,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这是浙江高院的规定,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不能执行保险金。这是广东高院的规定,详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规定较为严厉,保险合同允许被强制解除,而广东高院则相对宽松,不强制退保。目前,最高院对此问题暂时没有统一的规范

因此,只要投保人用自有财产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具备所谓的“避债”功能,因为保险事故未发生,受益权仅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此时仍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用保险财产来清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点需注意

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如果已经欠债,保险是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在财务状况恶化以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无效。

第三,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第四,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最后,如果对于保险避债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我们的小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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